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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这13批次食品不合格 涉及食用农产品、冷冻饮品、水果制品等

发布日期:2019-11-0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209

天津食品网讯

  11月7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第4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本次监督抽检信息涉及15大类食品,包括: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方便食品、糕点、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速冻食品、饮料、糖果制品。抽检样品共计532批次,其中合格519批次、不合格13批次,本次抽检合格率97.6%。
 
  食用农产品检出禁用药物、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7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禁用药物、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其中,有5批次样品检出禁用药物,分别为: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黑鱼、天津市河西区谢四光水产店销售的1批次泥鳅鱼检出氧氟沙星;天津市河西区谢四光水产店销售的1批次黑鱼、1批次鲤鱼检出孔雀石绿;天津滨海新区尚百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天津市辖区静海区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猪肉检出氯霉素。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抗菌药,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孔雀石绿是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可致癌,其针对鱼体水霉病和鱼卵的水霉病有特效,而市面上暂无能够短时间解决水霉病的特效药物,这也是孔雀石绿在水产业禁而不止,水产业养殖户继续违规使用的根本原因。而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氯霉素会抑制人体骨骼的造血功能,引起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状白细胞缺乏症等疾病。我国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明确规定,孔雀石绿、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还有2批次蔬菜检出不合格,分别为:天津市静海区聚万家食品超市销售的来自静海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的1批次韭菜检出铅(以Pb计)超标;天津市静海区聚万家食品超市销售的来自静海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的1批次芹菜检出毒死蜱超标。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根据《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铅的限量为≤0.1 mg/kg。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熏蒸三重作用,对水稻、小麦、棉花、果树、蔬菜、茶树上多种咀嚼式和刺吸式口器害虫均具有较好防效,毒死蜱对鱼类及水生生物毒性较高,在土壤中残留期较长。《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水果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水果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不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为:天津市东丽区杨瑞新干货店销售的标称天津市新森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雪城二号瓜子、天津市静海区佳凤坚果销售中心销售的标称天津市天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吊炉花生、天津市河北区建兴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天津市喜从天降坚果食品有限公司1批次南瓜子,3批次样品均检出二氧化硫残留。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不合格水果制品为:天津市热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天津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糕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天津市北辰区崟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阿梅肉(话化类)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均为常用防腐剂,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和山梨酸及其钾盐可用于蜜饯凉果中,根据《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蜜饯凉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天津市宁河区好省好又多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沧州韩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椰子灰(巧克力椰子口味雪糕),该样品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要求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执法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从严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部门按规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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