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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

发布日期:2020-08-09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16

天津食品网讯

 1.嘉露国际(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案

  2020年1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嘉露国际(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成品库,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产品、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东郎子埠村丹凯综合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05月12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悦武精制虾油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城港路街道东郎子埠村丹凯综合超市给予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精制虾油15瓶、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莱州市文昌商贸城菊青商店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0年0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莱州市文昌商贸城菊青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经营的产品无中文标签,馋谷园绿豆饼等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昌商贸城菊青商店给予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整、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梁某某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2019年3月12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海滩工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梁某某涉嫌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属无证经营,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3月19日之前到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郡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经营手续。2019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继续从事餐饮经营。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5.莱阳市河洛镇路晨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0年4月27日,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莱阳市河洛镇大路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3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6.蓬莱市登州得鑫超市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0年3月31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蓬莱市公安局移送案卷,经调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共计壹佰陆拾伍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7.张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案

  2019年12月25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当事人一楼食堂内有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准备午餐,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8.烟台天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味极鲜酱油”案

  2020年4月13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烟台天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极鲜酱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烟台天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天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的行政处罚。

  9.山东初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饮品抽检不合格案

  2020年6月4日,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系统不合格报告,对山东初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涉案批次产品提出复检申请,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元、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10.芝罘区杨某某百货商店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2020年4月27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时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没收违法所得玖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盒。
                                                         日期: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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